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

狹路上的街頭藝人(謝妙思)

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  C05| 文化評論| 文化雜談

早前閱報讀到一段幾近告急的文字:自由行加上街頭表演盛行,令旺角行人專區人流負荷大增,其擠迫度已達劣質水平,隨時釀成人踩人慘劇......夜夜笙歌的狹窄街頭,吸引不少表演者進駐,有的自備結他、古箏或電子琴,配個喇叭,就席地開起個唱來,有時還惹來圍觀途人歌舞助興;有的帶隻會表演的狗或鸚鵡,有小丑表演特技,有「武僧」玩劍及耍功夫;有六十後「許冠傑」、七十後「黎瑞恩」及八十後「陳奕迅」隔空對唱;有劇團玩即興環境劇,邀請途人一起查篤撐,可謂各自各精采。然而,在世界各地盛行的街頭藝術,在香港卻常被視為擾亂公安、阻人做生意、阻住地球轉兼夾破壞社會秩序的計時炸彈。街頭藝人頻遭冷眼或憐憫,有的甚至被當作乞討者。究竟這是一個社會問題,還是這個社會有問題?
一道美好的人文風景
在世界各大城小鎮,你都可在廣場、市集、車站或咖啡店見到街頭藝人(busker),當中不乏專業水平者。街頭藝人把街頭當作露天舞台,與觀眾一起沉浸在自由閒適的藝術氛圍。他們或嚴肅或幽默逗趣,有些有點氣派,有些較隨意,表演末了大家報以掌聲及慷慨解囊,多少無拘,旨在贏得觀眾的讚賞和肯定。偶然遇上的藝術,讓途人緊張混亂的心緒平靜下來,只因有街頭藝人在,城市變得柔美了。
街頭藝術可溯源中世紀宮廷逗樂小丑及吟詠詩人。早期的街頭藝術始於旅人或流浪者用他們的才藝邊旅行邊賺旅費,西方有賣藝為生的吉普賽人及馬戲團;我國有流動戲班,常見街頭把式有說書、偶戲、曲藝、樂器演奏、耍猴戲或雜技,賣藝之餘也賣東西,如武館賣藥兼表演功夫;日本古商舖愛僱用流浪藝人在門前以說唱方式推銷產品,常以笛子及鑼鼓伴奏。流傳至今,其主要分為街頭視覺藝術(street art)及街頭表演(street performance)兩種。前者常見有街頭寫生、噴漆塗鴉及地上粉筆畫,後者有丑劇、活雕像、默劇、偶戲、歌唱、說故事、詩文朗誦、樂器演奏、舞蹈、魔術、雜耍、傳統及創意工藝等。世界各地有許多不可思議的技藝、珍貴的傳統在民間流傳,街頭藝人的表演常令人大開眼界,他們無視「高高在上」的舞台,把表演平民化,把藝術帶入社群,與觀眾作近距離接觸。街頭表演是一種流動的藝術,是城市生活的聚落,可把人從室內吸引到戶外,形成一種廣場文化,是城市中一道美好的人文風景。
跨越西九及旺角的Freespace 在香港,街頭藝人沒有多少舞台,也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。自前年街頭藝人蘇春就被裁定阻街罪名不成立,政府急為事件降溫,康文署遂推出「開放舞台」試驗計劃,容許公眾申請葵青劇院、文化中心和沙田大會堂外的露天廣場作表演場地。然而此計劃被藝術家批評為綁手綁腳:既要預先審閱表演內容,一經審批的內容不得更改,又限制演出人數,更嚴禁擺賣產品,雖然新一輪計劃已放寬表演者可收取賞金,惟藝術家們已感興味索然,他們寧可繼續在旺角街頭做走鬼式的表演,也不願接受如斯管制。發展至今,署方竟以葵青劇院和文化中心「不受表演者歡迎」為由,只保留沙田大會堂作單一申請場地。無怪乎表演者逼爆旺角街頭,幕前夜夜笙歌幕後暗爭地盤作困獸鬥。
爛尾的計劃不了了之,然後推出另一方案取締,這是政府慣常做法。近日西九話搞Freespace,暫未有中文譯名,稱之自由空間吧,大概就是「 開放舞台」 移形換影的延續。此方案拓展了街頭藝術的疆界,無疑可喜,然而文化藝術只限於那四十公頃土地嗎?把思考鎖定於西九是狹隘且短視的,其實全港十八區都應設行人專用區用來做街頭表演,通過註冊及發牌制度,把街頭藝術納入正軌,同時有彈性地執法,不要把這種活潑多元的表演方式規管至窒息而死。
從街頭走進劇場及博物館,或從劇場及博物館走上街頭,是一個呈環迴狀、緊緊相連的文化生態,無分雅俗、技藝高低。一個社會對待街頭藝人的態度,不僅是對待文化藝術的態度,更是對待人類尊嚴的態度。應徹底改變的,更是人們把街頭藝人視為「次等貨色」的觀念。把街頭藝人當乞丐的觀眾,實在很難期待他們買票進劇場及博物館,因為他們打從心底就覺得藝術無用。街頭可說是文化藝術的搖籃,不僅是藝術家的試練場,更孕育未來觀眾。我們的孩子若從小就養成看街頭表演的習慣,長大後,他們自然願意上博物館,願意花三幾百元進西九劇場欣賞專業表演,這是一種藝術教育。
會有這一天嗎?香港不再有那麼多逼人消費的偽公共空間,而街上有更多真正開放的舞台,人們可以用休憩的心,看看街頭表演,喝杯咖啡,體驗一下自己跟城市空間的關係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