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ng Pao Daily News | 2012-06-08
A38| 觀點
論成立「文化局」
2000 年,香港曾成立文化委員會,當時,文化界曾憧憬這將是香港文化局的雛形,但蹉跎至今,政府才提出成立文化局,並將之放入5 司14 局的新架構中。按往常的經驗,政府要成立一個部門,都先要找參照對象,繼而進行諮詢。不過,今次卻有點不按牌理,現在提上立法會的只是成立文化局的建議,至於架構和職權範圍,則一概欠奉。而如今議會和社會輿論焦點,卻一面倒集中在疑似局長人選的爭議上,至於文化局到底擔綱什麼角色?其架構和職能如何?則尚未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。
對於文化局長人選,我們作為業界一員,固然對此有一定期望,然而,我們更關心整個架構,因為局長畢竟只是數年一任,但架構卻真正長遠影響未來工作的推行。
新加坡與澳門經驗
環顧周邊地區,新加坡早已有文化部,而近年更因配合大肆發展文化產業而將之重新整合,成為現行負責文化事務、資訊科技及新聞媒體的「新聞通訊及藝術部」,這是由前文化部和通訊新聞部合併而成,轄下有5 個相關的法定組織: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、媒體發展管理局、國家藝術理事會、國家文物局和國家圖書館管理局。從這些機構的職能組合,可以看到新加坡政府管治思維,將發展資訊科技、媒體與文化創意歸併於一個部門,既把它們都視同經濟產業去管理,同時,亦反映新加坡對意識形態的掌控從未鬆懈。畢竟,今時今日網絡和媒體的煽動力和影響力,絕對超越任何傳統形式的藝文創作,所以他們抓緊資訊、媒體與文化的主導權,從廣泛和深層兩方面建構意識形態。
若以此為藍本,則香港政府要將現時分屬商務及經濟局的通訊及科技科(主管廣播、電訊及影視)、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,發展局工商科之下的文物、計劃及資源管理部,和民政事務局的政府總部新聞組、康樂及體育科、文化科(主管博物館、圖書館、古物古蹟及非物質文化遺產、藝發局及演藝學院)、西九工程策劃組,分拆重組。這對政府來說,是一項超大手術。根據過往經驗,從來奉行市場主導、文化多元的港府,會否出現政策突變,策略性地投入龐大資源來主導資訊科技、媒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,實要有待觀察。
另外,與我們毗鄰的澳門,其實早在回歸前,澳葡政府已設立文化司署,回歸後便轉成文化局。它是澳門社會文化司轄下的一個管理文化藝術設施、團體和撥款的局級部門,下設文化活動廳、文化財產廳、文化創意產業促進處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檔案館、演藝學院等,還兼管一個文化基金。其架構和職能非常清晰,且能集中資源管理和運用。
澳門模式?
若香港參考澳門模式,則只需將現時民政事務局4 個科的其中3 個(即康樂及體育科、文化科、西九工程策劃組)獨立出來,並加強其與西九文化區管理局的關係,便構成了文化局的核心體系,這是一個現成且可行的考照實例。而且,同樣作為特區,同樣受國家「十二五」規劃下,大珠三角地區的總體方向所影響,港、澳兩地如有更多平行對口單位,對整體發展必有一定的助益。
由此推測,日後的文化局,極有可能是將民政事務局功能分拆成立,這亦是最簡單和對政府架構影響最小的做法。如今,還傳出由現任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出掌未來文化局,似乎上述架構被落實的可能性頗大。
無論如何,在文化局成立之際,而其架構和功能仍有討論空間的時候,我們很希望能提供一些觀點,讓新一屆特區政府管治班子參考。
主要職責
文化不等於藝術,這個重要分野不少文化工作者已經一再強調,我們不再贅述。我們認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文化發展,只有在自由和開放的土壤下,才能健康茁壯成長,文化藝術工作者應能自由創作和發表作品,市民亦應有自由選擇自己的文化品味和生活方式,提升香港市民的文化素養,應以提供多元選擇和加強基礎文化藝術教育的方式進行。基於此一信念,我們認為日後的文化局主要職責應為:
1. 捍衛和促進香港的言論、出版及創作自由,日後的文化局應定期審視香港現行的法律和各部門的行政安排,是否有礙這些自由,例如近日新修訂的版權法,有關二次創作的限制,便是一個很值得進一步討論的例子;
2. 既然作為政策局,制訂文化政策便是其責無旁貸的首要任務,文化政策應界定政府在文化工作上的緩急先後,以最有效率的方法運用有限的資源,協助香港文化藝術發展,文化政策不應亦絕不可指導香港文化藝術工作者的發展方向,或限制其發展自由。某程度來說,文化政策本質上其實是一份對內的文件,讓文化局官員有政策可依,作適切的資源分配,我們明白到在客觀上,政府的資源投放無可避免地將影響香港整體文化的生態,這也是部分文化界人士憂慮的地方,但在可見的將來,不少文化藝術團體和工作者,仍需依靠政府的資助,在這個情下,制訂文化政策根本是無可避免的,否則在無政策可依的情下,不是資源分配唯長官意志,毫無透明度可言,便是繼續因循守舊,支離破碎;
3. 制訂文物保育和文物保護政策和法規,坦白說,香港大部分有歷史價值的建築,大多已湮沒於時代變遷之中,只剩零星散佈於港九新界各地,再討論應以點、線或面的保育政策已經太遲,但保育先後、如何活化、財政長期安排,仍需集思廣益,亡羊補牢;
4. 創造及推動一個有利文化、藝術和創業產業工作者生存的社會環境,例如訂立博物館法、彌償法(indemnification law) 及扣押豁免法(Immunity from
Seizure Act)等,創造一個有利公私營運博物館運作和與外國文化交流的社會環境;和其他部門商討,盡量開放公共空間予文化和藝術工作者使用,譬如在不影響交通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下,容許街頭表演;和稅務局商討探討提供稅務優惠,以鼓勵私人機構和個人捐獻予文化藝術機構和工作者的文化;協調各部門簡化手續和提供協助,方便電影工作者外景拍攝工作等等;
5. 監督政府文化設施的運作,包括西九藝術文化區的營運,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,所有的文化活動和設施,皆由私人提供,公私合作為文化發展作出貢獻,才是世界的一般情,例如大部分國家的主要博物館,大部分仍是公營便可見一斑,未來的文化局將需要繼續監督屬下執行署( 很大機會為「康文署」,本會建議正名為「文康署」)繼續管理現有文化場地,及在有需要時爭取資源建設新的文化設施;
6. 進行文化相關研究,未來的文化局應持續進行有關香港文化和外國文化發展的研究,以掌握世界趨勢,作為制訂政策的重要參考;及
7. 制訂及推行香港的宗教、語言、文化教育等廣義與文化相關的政策。
文化人任局長?
本會認為未來的文化局長最重要是熱愛文化、有豐富政治和行政管理經驗、思想開放和胸襟廣,能兼視兼聽,平衡各方利益。至於坊間認為文化局長必須由文化中人擔任,本會實在不敢苟同:
1. 所謂文化人,根本沒有清晰的定義,文化藝術界不熟識的,並不等於不懂文化,現在坊間所說的文化人,其實是非常狹義的文化藝術工作者;
2. 文化指涉甚廣,除了藝術和創意產業等狹義文化外,建築、文物保育、科學、宗教、語言、民俗、教育……皆為文化的一員,又有誰能樣樣皆精。因此,一個心胸廣,能聽取和平衡各方意見的人,比一個學有專精的文化或藝術工作者,其實更適合當文化局長;
3. 文化界山頭主義嚴重,利益糾結,假若文化局長來自某一業界,反而更容易墮入千絲萬縷的關係網絡,更難做到無私公正;
4. 文化局長是政治職位,政治經驗和行政能力非常重要,尤其要善於和其他部門和社會各界溝通協調,以求落實政策和順利推行;否則徒有空談闊論,最終一事無成,便白白浪費了這個發展香港文化的契機。
文化界一直倡議成立文化局,經過多年的討論和醞釀,在落實之際,反而出現逆流,本會實在感到憂慮,希望文化界的朋友能多討論未來文化局的組成、職能,以至對文化政策的看法和期望,一起推動成立一個我們期望的文化局,在其成立後,一起監察其運作,為推動香港的文化藝術發展出一分力。
作者是香港博物館館長協會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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